12月27日,為了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的指示精神,加強集團及子公司干部職工的法治意識,切實維護和保障合法權益,兩江投資集團組織開展《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編》線上專題講座,深入學習領會其中的內涵深意,正確理解適用條文精髓,營造學習婚姻家庭法律的濃厚氛圍,推動《民法典》宣傳教育不斷向縱深發展。

關于《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編》這些重要問題您要知道:
一、婚姻家庭編規定可撤銷婚姻的情形有哪些?
答:根據《民法典》第1053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婚姻被撤銷或無效后,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嗎?
答:根據《民法典》第1054條規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三、婚姻被撤銷后,房產如何處置?
答:夫妻共有財產基于配偶身份,只要雙方夫妻身份關系有效存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當然視為當事人共同所有,并不要求雙方付出同等的勞動和智力。同居期間共同共有財產的形成則應體現付出同等勞動和智力的特點。如果是在同居生活期間,一方的勞動、智力以及繼承、贈與等途徑所得的合法收入,應屬于當事人一方所有;雙方在同居生活期間共同勞動所得或共同購置的財產,才屬于雙方共同共有財產。
四、婚姻家庭編規定夫妻共同財產有哪些?
答:《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五、婚姻家庭編規定夫妻共同債務有哪些?
答:《民法典》第1064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六、婚姻家庭編規定父母對子女教育的權利、義務及責任承擔有哪些?
答:《民法典》第1068條規定,父母有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父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民法典》第1188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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