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監管條例》”)于2023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端侥蓟鸨O管條例》的出臺之所以引起行業內的關注和轟動,從私募基金的監管體系來看,主要解決了對私募基金的頂層設計明確規范的上位法缺失的現實問題。雖《證券投資基金法》屬于法律位階,但其主要規制的主體為公募基金和私募證券基金,在《私募基金監管條例》出臺之前,私募股權和私募創業投資基金在進一步細化領域仍然有一定的監管空白。因此,《私募基金監管條例》的出臺有利于完善私募基金監管制度體系,將私募投資基金業務活動納入法治化、規范化軌道進行監管,對私募基金行業規范健康發展、防范化解風險具有重要積極意義。
《私募基金監管條例》共7章62條,重點規定了條例適用范圍、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義務要求、資金募集和投資運作的規范、創業投資基金的特別規定、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及追究機制等五方面內容。
今天,對于《私募基金監管條例》中的如下重點條款進行解讀: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募集資金,設立投資基金或者以進行投資活動為目的依法設立公司、合伙企業,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為投資者的利益進行投資活動,適用本條例。
解讀:本條明確了私募投資基金的定義,即三個特點:
一是非公開方式募集,區別于公開方式募集的公募基金;
二是以投資活動為目的,組織形式可以是公司、也可以是合伙企業;
三是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針對第三點而言,也一定程度上明確了基金的管理模式既可以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普通合伙人合一的自我管理模式,也可以采取委托管理的相分離模式,但后者應當符合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基金業協會”)的要求。
第十八條: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或者轉讓,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人數。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采取為單一融資項目設立多只私募基金等方式,突破法律規定的人數限制;不得采取將私募基金份額或者收益權進行拆分轉讓等方式,降低合格投資者標準。
解讀:本條明確了私募基金的募集和轉讓限制要求。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或轉讓,且單只基金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法律規定人數,一般公司和有限合伙人數為50人以內,契約型為200人以內。
第十九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向投資者充分揭示投資風險,根據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匹配不同風險等級的私募基金產品。
解讀:本條明確了私募基金管理人應承擔的風險揭示職責。根據特殊投向適當性匹配要求,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主要投向流動性較低資產、衍生品、境外資產的,投資者風險評級不得低于基金風險等級。
后果與處罰: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未向投資者充分揭示投資風險,并誤導其投資與其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不匹配的私募基金產品的,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停止私募基金業務活動并予以公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并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私募基金應當具有保障基本投資能力和抗風險能力的實繳募集資金規模。
解讀:本條明確了私募基金的實繳募集資金規模的要求。結合《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按照不同的基金類型,私募證券基金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私募股權基金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其中創業投資基金備案時首期實繳資金不低于500萬元人民幣,但應當在基金合同中約定備案后6個月內完成符合前述初始募集規模最低要求的實繳出資;投向單一標的的私募基金不低于2000萬元人民幣。
總體而言,《私募基金監管條例》的實施代表著我國私募基金監管進入到新階段,建立了私募基金新的監管體系,展現出私募基金監管的新理念和新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的登記及備案難度將呈指數型增長,積極推進相關業務的同時也需加強合規風險管理。
通訊員:監事會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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