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地方性法規鞏固拓展改革成果,賦權開發區管理機構行使經濟管理權,規范開發區設立、擴區、升級、退出等程序……
日前,重慶市六屆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重慶市開發區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為推動《條例》貫徹落實,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人進行了詳細解讀。
園區開發區改革攻堅戰,是市委確定的“三攻堅一盤活”改革突破任務之一。

▲果園港 王加喜 攝
目前,我市開發區已形成“一區多園、一套班子”的運行格局和權責更加清晰、產業更為聚焦、布局更趨合理的發展格局,構建1個國家級新區、4個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4個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7個綜合保稅區、34個市級開發區在內的多層次開發開放平臺體系,入駐企業近20萬戶,集中全市85%的規模工業、90%以上的戰略性新興產業,成為全市經濟高質量發展的主陣地、主戰場、主引擎,但開發區管理體制、產業布局、資源利用效率等有待進一步優化提升,亟待以立法固化改革成果、解決高質量發展面臨的問題。
該負責人稱,《條例》堅持問題導向,既反映了改革要求,又融入了地方特色,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具體來說,《條例》涵蓋了開發區設立調整、管理體制、規劃建設、產業發展、區域合作等多個方面,明確規定開發區實行總量控制,優化產業和空間布局,賦權開發區管理機構行使經濟管理權。
作為創制性立法項目,《條例》始終堅決維護國家法制統一,科學設置法規制度,確保相關制度設計與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上位法規定、時代精神“同頻共振”,同時,又緊密結合重慶經濟發展實際,在理順管理體制、加強區域合作、人大監督等方面作出許多有益探索。比如,探索創新開發區治理模式,規定可以采取實行企業化管理、履行相關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責、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法定機構負責開發區建設、運營管理、產業發展、招商引資等。

▲兩江協同創新區 藍天 攝
同時,《條例》注重妥善處理立權與立責的關系,既“放得活”又“管得住”。一方面,因地制宜賦予開發區管理機構相應的職能職權,《條例》明確,可以依法賦予國家級開發區管理機構部分市級經濟管理權限和區縣級經濟管理權限,可以依法賦予具備承接能力的市級開發區管理機構區縣級經濟管理權限。另一方面,明確規定建立健全開發區資產、負債登記管理制度,加強對開發區管理機構以及運營公司舉債、融資等的剛性制度約束。
堅持改革與法治相統一。《條例》對行之有效的實踐經驗進行總結固化,明確開發區的設立和調整應當遵循科學布局、總量控制的原則,科學設置開發區管理機構,嚴格控制開發區管理機構數量。另一方面,對人事薪酬管理等一些尚在探索的領域,保持前瞻性和靈活性,為進一步改革留有余地和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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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資料來源:重慶兩江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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